新政推行五年,帝国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乃至社会风气上都发生了显着变化。然而,作为帝国统治基石的《秦律》,其主体框架和大量具体条款,却依然保留着商鞅变法以来,尤其是始皇帝时期为适应战争和高度集权需要而制定的、那种严峻、细密甚至不乏残酷的色彩。这与昭德朝“与民休息”、“仁政教化”的总体氛围,逐渐显现出越来越明显的**不协调**。
扶苏皇帝在处理政务时,时常会遇到律法与人情相冲突的案例,这让他感到困扰。一些地方官吏也向朝廷反映,某些过于严苛的律条在实际执行中不仅难以落实,反而容易激化矛盾。例如,对轻微盗窃的一律重罚,有时会导致犯罪者家破人亡,反而制造出更大的社会问题;某些连坐条款,使得邻里之间互相猜忌,不利于基层的和谐。
李斯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。他深知,法律必须与时俱进,服务于现实的统治需要。固守僵化的律条,只会使法律脱离实际,最终损害其权威性。在取得扶苏皇帝的同意后,他做出了一项重大决策——**主持对《秦律》进行一次系统性的修订**。
这绝非易事。《秦律》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和始皇帝的强化,体系庞大,条款繁多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更重要的是,修订律法触及了帝国统治的根本理念,必然会遭到朝中保守势力,尤其是那些坚信“法治”即“严刑峻法”的法家纯粹派的反对。
李斯采取了极其谨慎和周密的态度。他并未试图推翻《秦律》的根本原则(如奖励耕战、强化中央集权、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等),而是将修订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 **减轻某些不近人情的刑罚**。例如,对于因饥寒所迫、初次行窃且数额微小者,可以考虑以罚金、劳役替代肉刑或徒刑;对于某些非主观故意的失职行为,降低其连坐的范围和刑罚等级。
二、 **明确和细化法律界限**。减少模糊性条款,使官吏在执行时有更清晰的依据,减少滥用法律的空间。
三、 **将一些符合“仁政”理念的司法实践纳入律法**。例如,对主动悔过、赔偿损失者酌情减刑,对年老、年幼、残疾等特殊群体犯罪时给予一定考量等。
四、 **强化对官吏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**。增加对官吏枉法、滥刑的惩处条款,确保律法不被扭曲。
为了推进此事,李斯组建了一个由廷尉府精干官吏、明理学宫中精通律法的学者(包括法家和儒家)组成的修订班子。他亲自确定修订原则和方向,要求修订班子对每一条需要修改的律文,都必须提供详尽的理由和案例支撑,并进行充分的辩论。
可以预见,这场《秦律》的修订,必将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和复杂的博弈。但李斯决心已定。他不仅要为大秦逆天改命,也要为这部支撑着大秦的律法,注入一丝符合新时代要求的、更为理性的温度。这将是他政治生涯中,又一项影响深远的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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