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“去其苛暴,存其核”的大原则下,李斯主导的律法修订,始终在尝试探索一个更为复杂的境界——**在冰冷的“法理”与温热的“人情”之间,寻求一种微妙的、服务于统治的“平衡”**。这并非易事,却代表着法律思想的一种进步。
以往,《秦律》给人的印象是铁板一块,冷酷无情,一切以法条为准绳,极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特殊情况。这种绝对化的“法治”,在战争年代和高压统治下或许有效,但在追求社会稳定的和平时期,则容易显得僵化,甚至制造新的矛盾。
此次修订,李斯明确指示,在不损害法律威严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,可以适度引入“情理”的考量。这并非要回到儒家“屈法申情”的老路,而是希望法律在执行时,能更具灵活性和现实针对性,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维护秩序、教化百姓的最终目的。
修订班子围绕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激烈辩论,试图确立“**法理与人情平衡**”的尺度:
**案例一:孝子窃粮救母。** 一贫寒士子,其母病重,无钱买药购粮,情急之下窃取邻人粟米半斗,被发现后认罪态度良好。按旧律,盗窃无论数额,皆应施以重罚。
儒家学者主张:“此子虽触律法,然其心出于孝道,情有可原。若依律重惩,恐寒天下孝子之心,亦有违陛下仁政教化之本意。当轻判,或令其赔偿了事。”
法家学者反驳:“盗窃即是盗窃,若因‘孝’便可轻纵,则人人皆可借口‘情有可原’而犯法,国法威严何在?此例一开,后患无穷!”
经过反复争论,最终达成的修订意见是:盗窃罪成立,必须依法惩处,以维护法律严肃性。但考虑到其动机的特殊性(为救母)、数额微小且认罪态度好,可在法定刑罚范围内,**酌情**从轻处罚,如改重刑为罚金加短期拘禁,并责令其赔偿损失。同时,地方官府应关注其家庭困难,酌情给予救济,体现朝廷仁政。这样,既扞卫了“法理”,也兼顾了“人情”。
**案例二:老人过失毁物。** 一耄耋老翁,行动不便,不慎碰倒街边货摊,损坏价值轻微之货物。摊主不依不饶,要求依律严惩。
修订意见:考虑到行为人年事已高,非主观故意,且造成的损失轻微,可不按故意毁坏财物论处。应以调解为主,责令老翁家属予以赔偿,并对老翁进行训诫教育。这体现了对年老者的体恤,也避免了因微小纠纷而动用严刑,激化社会矛盾。
通过这些具体案例的剖析和原则的确立,新的律法修订草案中,开始出现一些诸如“**酌情**”、“**视情节**”、“**考量其动机与后果**”等更具弹性的词语。它们为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,要求他们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,也要关注案件背后的“人情世故”,努力实现**惩罚与教育、威慑与安抚相结合**的效果。
李斯深知,这种“平衡”极具挑战性,对执法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,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。因此,在赋予灵活性的同时,他也加强了监督条款和对官吏滥用“酌情权”的惩处规定。他追求的,是一种**有原则的灵活性**,一种**服务于更高统治智慧的法治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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