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三章 齐国遗风

作品:仲尼弟子列传|作者:邘十七|分类:历史|更新:2019-10-19 07:59:40|字数:4842字

周书灿一再抓捏闵父的胳膊,闵父也明白儿子是很多话没有说明白,只好因为土地要被租赁的事情生闷气。

周书灿见闵父未出声,以他这一段时间对闵父的了解,知道闵父不是没听明白,就是在生气。

继续说:“父,您想想啊,我们家这点人口怎么够呢?我们还要大量的买人呢。还有,我们要盖城墙,这人手更不够了。父,您说的仲子家,他们家到底有多少人?他们家的奴隶会不会继续卖呢?父,您有空了还要去转转呢。”

“嗯。”

闵父没好气的侧身背对着儿子,不想就这些话题再说下去,等以后有机会了再问问儿子,看看这又是什么幺蛾子。

周书灿明白闵父这是又生气不想理他了,他是真的不能理解,闵父对土地为什么这般的执着。开垦出来的土地,又不可能闵家自己种,为什么就不能把土地租给邑民,当个悠闲的地主呢?更何况闵家还有很多的工矿手工制作,那样都后闵父忙活的,哪一样将来都比种地收益大很多。

还有闵父不能接受般的重工待遇,一直是变了法的想去掉。般都是闵父老婆了,怎么闵父还不能容忍般拥有私产?周书灿是百思不得其解,般在闵父的认识里,算不算他的老婆呢?

不过好像有一点,这是周书灿从他的书本上知道的,春秋时代的人,并没有什么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,也没有要求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,不管是在男子还是在女子的观念里,不存在两个人结婚彼此必须忠诚这一点。甚至于还存在有学术界有争议的“长女不嫁”的习俗。

长女不嫁是汉族民间婚嫁古俗,从春秋至清代流行于齐故治地区。

《汉书·地理志》:“始,桓公兄襄公淫乱,姑姊妹不嫁。于是,合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,各曰巫儿,为家主祠。嫁者不利其家,民至今以为俗。”

这种风俗源于襄公淫乱之说,恐不足信,因为当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文化残迹。

关于齐国的“长女不嫁”,各种争论不断。这跟先秦时代的社会财产和行为意识有关系,并不涉及到后世人们认为的“伦常”问题。

一、为了家族财产不出家族有收娶后母、伯母为妻的“收继制”。收继制也称“报收继婚”。

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。其中儿子收娶亡父除生母外的妻妾叫“zheng(字库没有这个字,上半部是丞,下半部是四点)”,侄子收娶伯母或婶娘为妻,叫“报”。

“zheng”在《左传》中,共有五件:桓公十六年,卫宣公话——父妾夷姜而生急子;庄公二十八年,晋献公——父妾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;闵公二年,卫公子——顽父妻宣姜生齐子、卫戴公、卫文公、宋桓夫人、许穆夫人;僖公十五年,晋惠公——丞父次妃贾君;成公二年,楚黑——要父连尹襄老继室夏姬。

“报”见于《左传》的只有一事:宣公三年,郑文公——报叔父子仪之妻陈妫而生子华、子臧。

二,是血族的内婚制,即群婚中的血缘婚,是同一血族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。

传说中的伏羲、女娲就是兄妹结为夫妇。

《诗经》时代,当社会结构从氏族社会走进阶层性的社会,血缘的内婚制已基本上瓦解,而较落后的蛮夷之国中的贵族,仍将它经过适当的变异而保存下来,贵族中的同父异母兄姊可结为夫妻,这是社会发展不平衡性的一个表现。

《齐风》中的《南山》、《敝笱》、《载驱》,就是这一特殊婚俗的反映,从诗中可以看出齐襄公与其同父异母妹鲁桓公夫人文姜间的恋情。

由于历代很多研究《诗经》与《春秋》的学者忽视了齐国的特殊婚俗,便把他们看成是文明社会的兄妹淫乱。

齐处古东夷之地,不仅当地居民是东夷人,齐的始封者姜尚也是“东夷之士”。

姜尚受封之后“因其俗,简其礼,通商工之业,便鱼盐之利,而人民多归齐”,保存了齐的夷风夷俗,到汉代夷风犹存。

“太公望封于营丘,地舄卤,人民寡,于是太公劝其女功,极技巧,通鱼盐,则人物归之”。

由于齐的土壤盐碱很重,不便发展农业,所以齐的统治者把手工业作为立国之本。一方面利用天然环境,鼓励农业和盐业;另一方面组织妇女从事织作和织品加工,从而使齐富强起来。

由于统治者的提倡,齐国妇女参加劳动是很普遍的,并且齐国妇女的劳动力抵得过男子。她们由劳动所得的收入绝不低于男子,经济上能取得独立,因此她们不用靠夫家养活,就有不出嫁的习俗和自由。

齐国的长女不嫁是当时的婚俗,其原因是她们有能力养活自己,决非齐襄公为了替自己和文姜淫乱,造舆论而下的行政令而造成的。

齐国长女不嫁,并非是禁欲。“臣邻人之女,设为不嫁,行年三十,而有七子。不嫁则不嫁,然嫁过毕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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